涼山州首例兩女子旁聽庭審用眼鏡錄像被拘留
來源: 涼山城市新報2016-04-15 11:14:00 4月7日上午,西昌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陳某、黃某等3人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過程中,旁聽的曾某(女,西昌市民)和劉某(女,西昌市民)未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庭審過程中攜帶具有錄音錄像功能的高科技眼鏡,對現場庭審進行錄音錄像,當場被值庭法警抓獲。
據了解,7日上午在審理陳某、黃某等3人一案中,現場共有100余人參加旁聽,西昌市人民法院法警為了保證法庭秩序和開庭順利進行,加強了值庭力量。上午11時左右,值庭法警發現在場旁聽的劉某所戴的眼鏡有些異常,鏡腿顯然比一般眼鏡粗,還時不時的有藍光在閃爍,值庭法警立即對其進行了檢查,果然不出所料,劉某所帶的眼鏡有數據線鏈接口、開關、錄像小鏡頭,與此同時,法警對現場所有旁聽人員進行檢查,發現與劉某相隔不遠處的曾某戴著同樣的眼鏡,值庭法警當場將兩人帶離,并對該眼鏡進行了鑒定。
經鑒定發現,該眼鏡具有錄音錄像功能,里面記錄了開庭現場的部分內容,曾某和劉某對此事也供認不諱。
西昌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隊長周斌表示,使用高科技眼鏡在法庭上違法錄音錄像是我州法院有史以來的第一起案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不得發言、提問;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因此,曾某和劉某攜帶具有錄音錄像高科技眼鏡在法庭內錄音錄像定性為屬于違法行為。
為此,西昌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和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曾某和劉某分別處以12天和13天的拘留處罰。
同時,人民法院提醒廣大群眾,在法庭旁聽時,未經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攝影。
文/圖記者 嚴華峰